彰化縣二林鎮萬合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階段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施行細則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彰化縣補充規定。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類別專長項目:(若排課後無該項代課缺額時,符合資格者將列冊候用)
類 別 |
項 目 |
備 註 |
薪津 |
一般代理教師 |
一般代理教師2名(實缺1名,預估增置缺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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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規定任用核發代理教師月薪 |
代課教師 |
一般科任代課教師1名 音樂科任代課教師1名 |
報名甄選通過後列冊候用,分別正取1名、備取1名,實際錄取名額視排課節數及縣府核定節數而定 |
每節鐘點費320元 |
叁、報名條件及資格:
ㄧ、基本條件:
(一)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特殊條件:
第1階段招考 |
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
第2階段招考 |
1.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該階段普通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3階段招考 |
1.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該階段普通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
肆、報名程序:
ㄧ、報名地點:本校教導處【本校地址: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江山巷一號。電話:04-8902164#22】。
二、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均可。
三、報名費用:免繳報名費
四、報名程序:
(一)填寫報名表並加蓋私章。
請自行至下列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使用A4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
1. 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http://sfs.chc.edu.tw/boe/)
3. 萬合國小首頁(http://www.whes.chc.edu.tw/)
(二)繳交學歷及有關證件影本各乙份(一律以A4規格影印,請勿裁剪)。
證件影本包括:(請繳交證件正本查核)
1.新式國民身分證。
2.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3.畢業證書(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相關學歷證明及教育學分(程)證明書)。
4.符合各類專長代理教師等證明文件。
五、報名日期:
1.第一階段報名:109年6月20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10時止受理具有第一階段報名資格者報名。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星期六)上午10:30進行考試,當日下午14:00公告成績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請錄取教師於下午16:00前報到。如無上述人員報名或錄取人數不足時,將一併公告辦理第二階段報名。
2.第二階段報名: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止受理具有第二階段報名資格者報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30進行考試,當日下午14:00公告成績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請錄取教師於下午16:00前報到。如無上述人員報名或錄取人數不足時,將一併公告辦理第三階段報名。
3.第三階段報名:109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0時止受理具有第三階段報名資格者報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30進行考試,當日下午14:00公告成績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請錄取教師於下午16:00前報到。如無上述人員報名或錄取人數不足時,將一併公告辦理第四階段報名。
伍、甄選方式:
ㄧ、甄選成績之計算:口試佔50%(10分鐘),教學演示(10分鐘)佔50%,總計100分。
1.由教導處彙整造冊,應徵教師應於各階段時間內自行至本校中廊教室參加考試。並請於當日上午10:30前在教導處完成報到。
(1)第一階段:民國109年6月20日(星期六)上午10:30進行考試。
(2)第二階段:民國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30進行考試。
(3)第三階段:民國109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30進行考試。
二、口試、教學演示,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三、口試、教學演示等有任一項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四、甄選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原始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如教學演示及口試成績均相同時,由公開抽籤決定之。
五、成績通知:以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公告為主,錄取者以電話通知,餘不另行電話或書面通知。應試者請逕行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陸、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教學品質,代理教師聘期自109學年度開學前一週(或實際到職日)起至次年7月1日止(若有兼任行政者至7月31日),代課教師聘期自109學年度開學日(109年8月3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上述人員未經學校許可,請勿於聘期期間辭聘。
二、代理教師應擔負指導學生參與各項與教學相關之比賽,不得異議。
三、代理教師在聘用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無法勝任教學工作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不得異議。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請自行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查詢。
柒、附則:
一、代理教師有效候用聘期至110年7月1日止。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聘用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修正並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之。
捌、本簡章經本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附 註: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