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二林鎮萬合國小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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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二林鎮萬合國小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原則

 

110年10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載具的借用及歸還規範

 

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1.各班級之生生平板:

一、配合行動學習須使用平板電腦時,請由「該節任課教師」統一借用,學生不得私自取用。

二、學生借用領取平板電腦,需檢查機器是否有故障或毀損情況,如有請立刻回報「該節任課教師」。 

三、歸還平板電腦時,請「該節任課教師」清點歸位上架置充電車上,視電力進行充電。

四、並於寒暑假前一週歸還至各班導師,由各班導師統一清點

 

2.偏鄉補助平板:

一、配合行動學習須使用平板電腦時,請「提出申請之教師」提前一天向「資訊負責人」統一借用,學生不得私自取用。

二、「提出申請之教師」借用領取平板電腦,需檢查機器是否有故障或毀損情況,如有請立刻回報「資訊負責人」。 

三、歸還平板電腦時,請「提出申請之教師」清點歸位上架置充電車上,視電力進行充電。

四、並於寒暑假前一週歸還至「資訊負責人」,由「資訊負責人」統一清點

 

貳、保管與使用辦法:

 

一、教師連同學生(以下稱為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三、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該節任課教師」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五、「該節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六、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該節任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該節任課教師」確認後取消其借用權利。

 

參、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資訊負責人」並將設備歸還,交由「資訊負責人」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1. 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2.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3.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特殊情形,「資訊負責人」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